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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政策问答(二)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05日 浏览次数:

1、参加居民医保住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住院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90%;在市内和市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为65%(二级医院为75%)和5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减半执行。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在市内、外医院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学生少儿统一为300/次、其他居民统一为600/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

2、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上有什么待遇?

答:门(急)诊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年累计在800元(含800元)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50%;在市内、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统一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减半执行。超过800元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3、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治疗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病种是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共七个病种。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和解放军101医院)、传染病医院(丙型肝炎)、精神病(市精卫中心),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市民卡》, 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上述门诊特殊病治疗时,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0%

4、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如何在约定医院就医、转诊?

答:参保居民患病(包括住院分娩,急症除外)应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市民卡》(领卡前除外),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如约定医院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服务设施和医技水平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市民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3天),可在市内或市外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以上对象除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入院后3天内按上款办法办理转诊手续外,其他情形就医视同办理转诊手续。

5、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现金看病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市民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1、领取《市民卡》前就医的;2、急症、不满3周岁少儿和在外地(境内)就医的;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4、住院分娩的;5、未办理转诊手续就医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期限为次年3月底前,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6、参保居民怀孕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何规定?

答: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分娩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纳入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每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600元,在分娩出院时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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