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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政策问答(一)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1日 浏览次数:

1、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本市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市区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本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自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内已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之后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所缴费用也不退回。对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实行免责期的,其当年免责期内仍享受居民医保相应待遇。

  对于在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又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次年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执行“免责期”的规定。

2、哪些外地户籍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外地户籍在市区就读的学生(含幼托和科研院所)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外地户籍在我市的宗教教职人员凭区以上民宗局审核盖章(市直宗教活动场所经市民宗局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部审核确认,再到工作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3、特殊人员如何办理居民医保手续?

  答:我市市区新出生的幼儿自出生之日起、户口迁入之日起、从单位离职的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期满之日起、已办理退休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的人员90天之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630日以后(630日后新出生幼儿、户口迁入、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期满、已办理退休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90天之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个人缴费部分减半收费,参保缴费后从7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居民医保个人免缴的对象有哪些?

  答: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免缴的对象有:低保、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抚养或赡养)、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特困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民政部门)、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特困职工家庭。

5、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儿童统筹的人员为何一定要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答:从2011年开始,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儿童统筹的人员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如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儿童统筹或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均不能享受医疗待遇,也就是在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后,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儿童统筹并缴费,方可享受医疗待遇,原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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