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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阴市惠民医疗新举措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0日 浏览次数:

根据江阴市总工会、市人保局、市卫生局文件精神,自201341日起实行《江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参加江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互助保障金,每人每年缴费38元,不接受个人投保。

保障内容:在江阴人保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费用,单张发表发生的丙类自费药品及丙类自费诊疗费用之和,≤1000元的部分按照60%比例报销,>1000元的部分按照1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0元。

经江阴市级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三种特大疾病(需透析的尿毒症;经过手术需要化疗放疗在2年内的恶性肿瘤;需服抗排斥药的器官移植)之一的职工,在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市总工会将酌情予以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

结算办法:就诊时凭医保卡直接划卡结算,不需另行至相关窗口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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