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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参保人员待遇再提高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4日 浏览次数:

一、提高和调整约定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和转诊结算办法。

1、参保人员约定社区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在职4500/年、退休5500/年,分别提高至5000/年和6000/年。

2、门诊约定社区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非约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在限额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不再个人垫付报销,直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转入的医疗机构结算。社保信息系统将于201371实现划卡结算,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结算,由个人垫付报销。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参保居民住院医疗(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每年可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原17万元提高至20万元,参保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

2、调整居民医保转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待遇。市内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5%提高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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