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病人入院须知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7日 浏览次数:
锡劳社医〔2006〕6号文件,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市区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调整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8%,一级医疗机构16%。
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4%,一级医疗机构12%。
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10%,一级医疗机构8%。
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2、对于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费,且统筹段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3、提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年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原90%提高至92%,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6万元调整为26万元。
4、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从
电话:82964017 82307555-8209 联系人: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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