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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宣传栏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鼓励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现就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工医保社区就医优惠政策
  (一)扩大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原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扩大至支付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在市区个人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症除外),或经其批准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其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职和退休(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和85%,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500元和45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现金支付。急症或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到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
  上述个人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保人员可自2008年11月1日起,携带《社会保障卡》(IC卡)、医疗保险病历证,到就近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约定登记手续。其约定登记手续一经办理年内不可变更,如下一年需要变更的,须在当年11月至12月20日期间到新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一经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其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就不再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规定的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含12种慢性病门诊补助)。
  二、继续扩大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在原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药店发生的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扩大至参保人员在门诊和药店发生的原由个人全部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以及住院所发生的原由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三、提高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提高至12万元。提高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人员类别个人均支付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
  四、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个人自理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的药品(乙类)费用原个人自理20%的,调整为15%;诊疗项目费用原个人自理12%的,调整为10%;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原个人由自理40%调整为30%。
  五、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条款均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80219555—6311  13961758840   联系人:殷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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